常委会概况

潼关县人大常委会概况

潼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潼关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5人,委员30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从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潼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潼关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潼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县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县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所管辖的镇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主任、局长的任免,报渭南市人民政府备案;

11.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职务;决定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14.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5.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16.完成县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5月在渭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设立,现为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有组成人员3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30人。常务委员会设有:办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村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6个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