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代表大会概况

潼关县人民代表大会概况

潼关县人民代表大会是潼关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潼关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预算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潼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潼关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本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听取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6.改变或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7.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9.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0.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1.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潼关县1949年10月20日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到1954年6月28日“各代会”共召开了三届十四次会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公布后,始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代会”不再行使地方权力职能。潼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6月召开。现在是潼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潼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召开,由166名代表组成。